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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18项措施!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2019-09-25 15:19:15 来源:上海资质代办

 
【摘要】:9日24日,国务院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包括强化责任、管理体制、健全体系、加强监督四方面的18项措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

9日24日,国务院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包括强化责任、管理体制、健全体系、加强监督四方面的18项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住建部、发改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住建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住建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

 

 

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住建部、发改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发改委、住建部、市监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加强住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

(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市监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

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

(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住建部、市监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市监局、住建部、工信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建部、人社部、财政部负责)

 

 

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住建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市监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

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住建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

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

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住建部、发改委、市监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住建部负责)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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