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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业挂证严查、违法转发包、现场履职,第二批次全国大检查9月开始!

2019-07-18 16:14:13 来源:上海资质代办

 
【摘要】:进入2019年,各地对证书挂靠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频繁,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 接下来在9月,16个省市将迎来第二批次全国大检查,以上两项仍将是检查重点之一。 那么,第二批受检地

进入2019年,各地对证书挂靠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频繁,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

 

接下来在9月,16个省市将迎来第二批次全国大检查,以上两项仍将是检查重点之一。

 

那么,第二批受检地区是哪里?检查内容是什么?如何做准备?企业不配合注销证书怎么办?

 

01

9月受检地区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02

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检查、查处情况;

  2. “挂证”专项整治情况;

  3.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4.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到岗执业情况等。

 

(二)关于工程质量安全。

 

  1.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

  2.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3. 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

  4.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03

检查流程

 

检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检查组下设建筑市场小组、工程质量安全小组、建筑节能小组。

 

1

 

 

检查组到省抽选受检工程项目

 

2

 

 

专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3

 

 

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问题严重的,下发《执法建议书》

 

4

 

 

 

各省召开检后汇报会

 

 

04

建筑人才要做哪些准备?

 

在检查组到省抽查之前,各住房委会对当地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建筑人员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提前整改。如果存在证书挂靠问题,则注销证书;如果现场履职不到位,那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05

企业不配合注销怎么办?

 

企业不配合注销证书的,个人可以强制注销。

 

注销方法:

 

第一步:查询到建造师本人证书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注册中心的联系方式(可直接百度);

 

第二步:联系注册中心人员,主动说明情况。按照注册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单位和证书信息,登记备案。

 

之后就可以耐心等待强制注销公示了!

 

06

密集检查释放了什么信号?

 

建筑行业的检查行动,从年初就开始了。围绕的主题始终都是违法转发包、证书挂靠、专业人员现场履职、建筑工人实名制这四项。

 

公平、公正、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是畅通无阻地推行告知承诺制、改进建筑人才评价机制、建设新时期工人队伍的前提条件。

 

而涤清建筑市场秩序,又必须从以上四项入手。各要素之间互相关联,相辅相成。要想推进建筑市场改革,以上固有的顽疾就必须铲除。

 

近半年来主管部门频繁进行检查通报,不难看出此次改革的决心。

 

建筑企业想长远发展,就要顺应政策的号召,维护好资质、人员、工程业绩,这样才能免于被踢出建筑市场。

 

文件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1.检查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每省(自治区)抽查1个省会(首府)城市或地级市及其1个下辖县(市),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管理工作,抽查5个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4个、公共建筑工程1个)、4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关于建筑节能。

 

1.检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安排在5月份第一批检查。每省(自治区)抽查省会(首府)城市和1个地级市或1个县(区),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工作,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贯彻落实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认定查处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发(承)包情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到岗执业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二)关于工程质量安全。

 

1.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三)关于建筑节能。

 

1.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7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2.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3.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4.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星级及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批,时间分别为2019年5月和9月,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检查组下设建筑市场小组、工程质量安全小组、建筑节能小组。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分小组开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从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或受检城市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中抽选。

 

(二)检查组专家对受检工程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三)检查组对受检省(区、市)相关管理工作及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四)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反馈会,听取受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由检查组组长统一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准备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方面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受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有关备检材料和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

 

(三)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检测人员。

 

 七、其他事项

 

(一)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9年5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

 

费 翔: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附件:检查批次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检查批次安排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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